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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9 16:22:42
9月9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律所董事、高级合伙人谢文辉律师和合伙人、一号团队公司法部门部长陈莉律师担任导师。
X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申请Bsports平台,并2023年11月30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024年5月16日,管理人接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施XX的电话,声称其客户B公司将一笔款项误转入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内。2024年5月21日,管理人收到了B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请求将误转款项退回。根据资料显示:
在2022年3月、2023年11月、2024年2月,B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由B公司向C公司购买管材,合同金额分别为502900元、227000元、99990元,合计829890元(结算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2023年12月4日,B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货款227000元;2024年2月28日,B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货款99990元。
2024年5月6日,C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关于材料款的催收函》,函件内容为:从2022年截止2024年5月,B公司在C公司共采购HDPE钢带波纹管共计826290元,已付款326990元,尚有余款499300未支付(欠付货款的C公司已于2022年6月27日开具),要求B公司在收到函件后15日内支付不少于剩余货款的50%,在此后30日内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B公司声称:该笔款项原本应转入C公司公司账户,因其多年前与A公司有过交易,C公司和A公司账户名称相似,其在转账时未仔细核对选择错误导致。B公司在完成交易后才发现转错账户,马上联系了银行并在辖区派出所报案。但交易已完成,款项已汇入A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内,且该账户因司法原因被X法院冻结(是否还在冻结期限尚不清楚)。2024年5月17日B公司已向X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解冻A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取回这笔款。
根据管理人核查的A公司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A公司和B公司有10笔款项往来,均备注为转入A公司的货款;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A公司和C公司有8笔款项往来,其中3笔备注为借款,5笔备注为还款。另外,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A公司法定代表人施XX及其前妻刘XX曾分别担任过C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直至2022年3月30日退出。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Bsports,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本周会议结束。通过此次案例讨论会与指导律师全面具体的解答建议,实习律师对相关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9月9日下午4点,湖南芙蓉(自贸区长沙片区)律师事务所党建会议室内,案例讨论会如期召开。陈卓静、戴佳丽、龙凌祥、李凤、刘湘宇等多位资深律师,以及团队的实习律师们共同参与其中。此次会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借助腾讯会议平台,实现了更广泛的交流与互动。
本次讨论会聚焦于多个典型案例,包括停车场使用问题、买卖合同起诉主体问题、担保责任承担问题、工程承包费用计算问题等问题的法律分析。各位律师结合各自的实践经验,就这些案例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讨论,并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和经验,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现场气氛热烈而有序。通过此次案例讨论和经验分享,律师们不仅拓宽了理论知识视野,更深刻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