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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备案登记 山雨欲来风满楼

时间:2018-10-31 10:11:27

2月4日,福建省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厦门办法》”),率先出台了网络借贷备案登记实施方案,立刻吸引了业界的关注。通读该办法,笔者发现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网贷平台须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厦门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已存续的网贷平台还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这是对已存续网贷平台的特别规定,由于新设平台不存在历史数据,因此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厦门办法》明确要求,法律意见书是备案审核的必要条件,突出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贯彻了中央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精神,延续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检查普查工作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辅助职能,落实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创新监管”的原则。


第二个特点,备案登记既不同于金融牌照,也不能视为权力机关的增信背书


《厦门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备案登记不是增信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监管之用,并不能起到彰显企业资信的作用。《厦门办法》延续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精神,网贷机构非金融机构,网贷备案不同于金融牌照。


第三个特点,备案登记对新老平台进行区分管理


《厦门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新设立平台,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贷机构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网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对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应依据厦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本市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个特点,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需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厦门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金融办;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另外还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随着《厦门办法》的出台,我们对未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在监管方面有如下几点预测:


第一、随着《厦门办法》的贯彻落地,预计全国各地的地方性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将相继出台,对P2P的风险控制方面也将不断加强。《厦门办法》采取“互联网+”手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厦门市金融办有权依据网贷机构备案材料、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的信息数据及评估参数等内容对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将评估分类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市金融办将依托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建立网贷机构档案,并将有关信息数据与厦门银监局共享,该做法加强了对网贷机构的风险监管与警示作用,该条规定也对全国其他地区在风险控制的操作方面有着极强的借鉴意义。


第二、对于网贷机构的监管将日益趋严。《厦门办法》第二十八条即为相对“严厉”的惩戒条款。该条文明确规定,若网贷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办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将趋于专业化。《厦门办法》里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是指在厦门市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厦门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等条款在为其经营的专业化严格把关,让P2P的经营范围专业化、标准化、统一化。除了更好地防范P2P“乱经营”的风险外,还让投资人能有一个直观的参考,方便投资人判断。


总之,厦门市金融办给2017年的P2P监管年开了一个好头。《厦门办法》的出台标志着P2P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也标志着P2P未来将走向合规化、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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